有了以上经典定义解释作为引导后,我们便能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对这个概念的看法,学者们各持不同见解:罗豪才教授是这样看的:“原告资格是指一公民或组织能够请求司法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张树义教授则如此定义:“原告资格是指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高家伟教授则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尽管不同学者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这一概念理解的切入点与偏重点各持己见,但有一点却毫无争议,那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核心,即起诉人能够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限制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所强调的只包括两点,即起诉人的诉讼目的与原告资格,至于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不列入行政公益诉讼一定要考虑的事项里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下定义如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具有起诉资格的当事人,对侵犯公共利益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2.2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
2.2.1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的理论价值
行政公益诉讼的的发展完善是现代法律尤其是行政法的大势所趋。在公共利益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受到损害时,若利益受损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因为制度的缺失而没有起诉资格,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如何体现?日益增长的公民权益意识要求更无从得到满足。
依法行政是我国政府的重要活动准则,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司法救济诉求无疑是有利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 同时这也可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法的历史就是一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编年史” ,不断扩大的行政权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同时,也在不时地侵蚀着个人乃至公共利益。“当权者不可避免走向滥用权力的悬崖,而且还趋向于将权力这张弯弓拉至满月,这条经验亘古不变、屡试不爽。” 当即便个人、组织的利益还没有因行政机关的乱作为、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而受到现实损害时,哪怕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诉请司法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时,行政机关便不能不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行政公益诉讼还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与私人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反而在很多时候交缠不清。从权益的本质性上将,公益无法也并不排斥包含基本权利的私人利益。
2.2.2 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意义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近年来,随着“权利观念”的普及推广与耳濡目染,当大部分人目光还局限于个人利益之内的小圈子时,有那么一部分民众则将长远的目光投向了公共利益的保护上。如曾经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热烈讨论的东南大学两名教师起诉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要求撤销对紫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案;浙江省长兴县农民李锦良状告长兴县工商局“在制假案件中懈怠查处”、“原局长参与、包庇制假”;浙江省台州市市民严正学以文化局未查处当地某娱乐总汇色情表演为由起诉。诸如此类案件,不胜枚举,但让人心酸的是,最后的结果往往多是原告败诉,而理由仅仅是简单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起诉人享有原告资格”,甚至更干脆的是在立案阶段就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除了上述案件,在环保领域、经营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但由于行政诉讼法领域理论的滞后和立法的空白,往往导致受害者很难有效地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