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的原因分析 8
5 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9
5.1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10
5.2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的确认制度10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社会zhuyi市场经济建设获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基础的建设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我国民众日益增长的的公众生活需求与相应的制度建设迫切要求得到健全满足之间的矛盾不容忽视,然而与之相伴的是,我国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在不断获得加强, 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获得了急速的膨胀与扩张。不可否认,在环保领域、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公共基础工程建设上,行政机关不但要调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且要促进社会整体的公平竞争,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让人难以忽略的是,这也大大增加了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不当作为的几率,导致的后果就是,不但会侵害常见的公民个人利益,更已经开始损害到公共利益。论文网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构建相应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途径, 可以更好的进一步完善对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监督。但“无原告即无诉讼”, 要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我们国家建立并且完善,首当其冲要解决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将由谁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而这一学术问题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本文试图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以给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
2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述
2.1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
公益诉讼,不同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私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在罗马法时期,诉讼就发展出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大门类。通说认为,提起对象和提起人差异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前者针对的是个人权益的保护,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提起;后者保护的则是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都能提起 。
根据被诉当事人身份的不同,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中, 行政公益诉讼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针对的是被行政行为侵犯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职能, 所以因其作为或不作为, 发生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而且归根到底,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行政机关的疏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利,才导致了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正因为如此,较之于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公益诉讼而言,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更加重大。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如下:原告资格又叫做起诉资格,是指在司法性争端中某人所享有的能够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利益,其中心思想是判断司法争端对起诉人权益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能够成为案件诉讼的正当原告。 简单的说就是何人才有提起诉讼以及请求法院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原告资格一词的最初渊源目前并没有权威性的考究,有的学者认为该词最早出自英国议会委员会的记录之中。 此学说的准确性我们暂时不去考量,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词必定诞生于权利与权利经过激烈的摩擦、对抗甚至妥协才形成对峙局面的私人权益高涨的时代,凭借于此,原告资格才有了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