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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立法者的研究,最终将刑事和解中适用这一程序的人员的范畴做了一些归纳,包括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特殊人群。
        二、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
        (一)和解自愿原则
        和解自愿是当事人双方在没有他人干预的情况下自愿要求和解的制度,不是出于胁迫等因素,所谓自愿,就是要在双方出于完全自愿,是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他人或第三方不得干预包括检察机关。
        (二)利益兼顾原则
        在法律上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他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平等的权利就意着他们也有平等的义务,无论是享受利益带来的好处还是承受痛苦都要平等对待,不能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要顾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能因为看不惯犯罪嫌疑人就增加赔偿数目,也不能因为被害人的原因就减少赔偿。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赔偿损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事实情况的考证去确认,实现双方同当事人之间损害与赔偿相适应,成等号作用,更准确的是刑事和解发挥它的作用。
        (三)依法和解原则
        刑事和解要依法进行,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去乱调解,要以法律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检察机关要充分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走访受害人家庭,把能做的一切做好,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做出结论,按照规定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程序,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和解必须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和法律的程序进行,意见统一之后,按照规定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必须查明双方和解的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进行刑事和解,不应以胁迫,引诱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作出和解,一方不同意,不可调和,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有限和解原则
        要认真落实和解协议,刑事和解能帮助我们人情刑事犯罪的害处,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元化,在责任的承担上呈现宽容化,简化了刑罚重罪的历史,能引起公众的注意,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刑事和解的改革,敦促双方在矛盾面前妥协,缓解矛盾,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发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要有一定的效果的追求,解决刑事和解的矛盾作为一个新的政策,文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必须不断探索,追求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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