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条件及范围
1.适用条件
新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要符合的适用条件,第一,被告人要有悔改意思,也就是说真诚的对自己所犯罪行改过自新,还要就被害人损失作出补偿,道歉。这是一个先决条件形成诉讼法调解,也是必要条件,刑事和解要注意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而不仅仅是赔偿和弥补损失这么简单。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的悔改是和解的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真诚悔改要是出于真心的,不能参杂任何杂质,是发自内心深处的歇斯底里诚恳,否则就无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办案机关也不会进行和解,因为这样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并且还要有所表示,对被害人有一些补偿的意思,比如说是道歉和被害人损失应得到的赔偿。第二,犯罪嫌疑人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谅,甚至可以说是谅解,被害人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谅解的意思表示,犯罪嫌疑人要通过自己的表示表达自己的真诚,通过这些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和谅解,这样才能使和解继续,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被害人的权利是这次和解能否达成的关键,但是被害人的谅解不能被其他事物所干扰,也就是说不能被要挟,犯罪嫌疑人不能干扰或者去胁迫、威胁被害人去做出决定,同时也包括检察机关等其他刑事办案机关,不能以权利给被害人带来压力,造成一定影响,否则将对案件的发展产生严重后果,和解将不能完成。被害人的一件在这次和解中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那将不能继续和解。第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和解才能进行和解,假如有一方不同意也就不能进行和解,和解要遵循双方的意愿,不能因为一方的人同意就不顾及他人感受,这点办案机关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不可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要公正执法,文护法律的严肃性。第四,对具体的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还有就是无意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一般情节不太严重,危害性小,但是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第五,案件要清楚,证据确实存在,很充分,在班里一个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来龙去脉,有充分的证据,在和解程序中更应该要明确这一点。证据决定一个案件的判断,所以证据对案件至关重要。
2.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因为轻微刑事案件对社会整体的损害不大,如果和解成功不仅能化解矛盾,还可避免危害发生,减少犯罪的发生,法定刑必须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的轻微刑事案件,很多都为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为主。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还做了相关规定,第277条规定了两条:第一,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很高,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不仅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也不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种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多发生在亲人之间,如果使用刑罚将对双方以后的生活产生更大的矛盾,有可能是矛盾激化,酿成更大的伤害,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民事纠纷案件占有很大比例,但不是全部,对这类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不会只有民事纠纷案件才使用刑事和解,这样的说法太片面,有些狭窄,应该说轻微刑事案件存在人民之间发生的都适用这道程序。第二,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过失的情况下也适用于和解程序,由此要求,肯定有它的原因在里面。因为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更容易得到谅解,过失犯罪一般指是无意的,不是出于本能的直接故意,法律这样规定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除了渎职罪,一般判处七年以下的刑罚的案件大多属于轻微性犯罪,渎职罪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单独除外,在这里我们要认识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轻微性刑事犯罪。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五年内故意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样的规定有他自身的原因,对故意伤害罪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危害是比较大的,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很大,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现在又一次犯罪,故多次犯罪,还有故意的恶劣情节不适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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