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法律人的方法论自觉,形成法律共同体
方法论自觉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理论工作者在科研中应加强对司法实践的认识,加强问题意识,司法实践者应有自觉运用方法论的自觉,作为守法者的普通大众也应有不自觉的方法论意识。当然在这里应着重强调法律人的方法论自觉。‘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各种解释中确定法律的意义,一方面使法律的固定意义不至于丢失,另一方面又使法律规范恰当的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作为法律的发现、解释者,法律人由于其独特的职业要求,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其法律方法与法律思文,克服过度‘能动’保持必要的‘克制’。避免司法混乱,使得法治得以实现。[ 参见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版,第90页;陈金钊:《“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第107-122页。]通过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训练提高法律人的法律素养,促使其运用共同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协调一致的解决法律问题,以减少和弥补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 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对法律人的法律方法论教育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使法律人系统的认识和学习法律方法,得到训练,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实现中国司法境遇的需求。
(三)继续执着于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方法论体系的建构
法律方法论体系应具备适应法治要求的完备而良善的性质。这种性质,是法治国家对于法律方法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与非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别,法律体系的完备应该是形式的、内容的完备并在整个法律体系内的制度切合实际,从总体上说就是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的整体’。[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37-353页。]法律方法论体系在内容上一定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反应现实状况;在结构上应具有科学的内在结构,有机协调统一;在形式上要名称、用语、格式的规范。形成“以法律发现作为司法首先使用的方法,以法律推理为最后使用的方法,中间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法律分析等方法的文护法治的法律方法论体系”。[ 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版,第191页。]促使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协调适用,法律部门之间和谐而有序的并行,使整个法律体系科学合理而又独具中国特色。
(四)检讨法治,坚定文护法治的立场
一直以来,法律方法被视为一条通往法治的道路,甚至很多的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者都标榜自己是法治主义者。从弘扬法治的立场来看,法律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及最终归宿应当是法治。一方面是需求大量成文法的制定,另一方面是将法律落实到行动上这是实现法治所不可或缺的。[ 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迈向法治成了一面旗帜,有‘千呼万唤始出来’之意,但是理论不仅有建构社会的作用,还有的解构的作用。因此,此时需要冷静,法治不应是一种意识形态,不应成为一种迷信,这不仅无益于法治建设,还会为法治之名所累,去机械的寻找通向法治的道路,这样法律方法就政治化了,成了政治玩弄的工具,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就不可避免的庸俗化,何谈其理论蓝图?刚走出立法以完善法律的神话,或许又步入了法治的迷信。在法治时代,法治与政治是并行的。政治应该是法治化的,而法律至上是政治家们必须恪守的。对法律的尊重,不仅仅是对管理法律的依赖,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追问,更主要的是保护法律权利的实现。[ 陈金钊:《中国法治需要迈进方法论时代》,载《时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11页。]法律方法论对于完善法律体系和建构法治体系之间的沟通行为就才能避免大打折扣。检讨法治不是要否定法治,而是要坚定的文护法治的立场,要揭露披着‘法治’皮的‘人治’,以真正地使社会迈向法治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