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参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文,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jrzg/2011-10/27/content_197949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0月27日)。]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肯定了这一事实,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否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问题?其实从整个中国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来看,这应是一项不断完善的事业,中国法律体系是在适应中国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在20世纪行将结束,中国即将要面对崭新的时代之时,党第十五大的胜利召开,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积淀和最近十几年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已然成型。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1月2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出席“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座谈会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不仅是几代人努力的成果,更是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缩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今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立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还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随着这一客观事实的发生,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并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知识材料的法学研究,其在研究范式上是否应有新的变化,值得进行深入分析。法律体系研究的集大成者拉兹指出:“由于每一个法律都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因此,每一个法律也就属于一种规范体系”。[ [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牛津法律指南》的解释是:“从理论上说这个词组是适用于主权者,或是根据具体基本规范的直接和间接授权,为该社会制定的所有的法律,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 David M.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ress, 1980, p. 755.转引自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在我国,对于法律体系的理解和适用,是很不一致的。有的理解为国家所有法的渊源分类体系,还有的理解为从立法到实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体系。沈宗灵教授认为:“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的整体,即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类型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本文所指的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而非比较法学中的法律体系划分。即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社会法、环境法和军事法等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面对体系形成前和体系形成后的不同背景,必然迫使研究方法、法律适用和法律人思文观念的革新。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一种司法理论的支撑,这不仅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大环境的需求,而且也为其他司法理论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机遇,从‘立法’向‘司法’的转向,在‘解释者’的时代里,法律方法的作用可以说时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