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后, 亲亲相隐的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化。时至东晋时期,有诏书如是表述“考子证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卫展上书反对皇帝的观点,他认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晋元帝采纳了他的建议,并规定亲属之间不得通过拷打等方式要求他们互相证明对方有罪。到南北朝时,亲属相隐的范围不断扩大……至唐朝时期,一部完整的法典《唐律疏义》明确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至此亲亲相隐制度形成了一个完备的系统,之后几个朝代也一直延续唐朝的规定。
明清时期亲属容隐的范围则进一步扩大。数千年的朝代变迁中,统治阶级为巩固统治地位,加强管理,曾多次想要推行“亲属间互证有罪”的制度,但都遭受到人民群众激烈的反对,最终也没能够成功。民国时期,汪有龄、章宗祥、董康的《修正刑法草案》继承了传统法治理念的亲属隐匿,拒绝证明亲属有罪的义务免除等制度。并且融入了新时期的时代精神,既注重保护亲情,又把维系亲属间的感情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赋予人民。文献综述
3.2 西方规定
“亲亲相隐”制度在西方也有类似源远流长的理论基础。苏格拉底质问游叙弗伦控告其父亲,游叙弗伦陷入自我矛盾中,因此体会到儿子告发父亲是有问题的。在同一问题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是同样的观点,所以古希腊哲人与我国孔子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立场是一致的,都赞同亲属之间相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