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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问题背景

    以20多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为例,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强迫其母亲提供儿子犯罪的证据,并对佘祥林的母亲进行了刑讯逼供:她因儿子“犯罪”不做有罪证明而被投入监狱,出来时变得”又聋又哑,不会走路”,而后郁郁寡欢而死。 同样的情况,在1998年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件中,警方为了寻找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罪名成立,将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关押了一个多月,硬逼她指认赵作海杀人,最后赵作海被定罪,冤案也就此发生。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展现的是亲情的割裂和悲剧的上演。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当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容隐,不予作证的制度,也不至于出现这么多起用刑讯逼供强迫母亲证明儿子有罪,用变相的体罚逼迫妻子指认丈夫杀人等践踏亲情,却最终酿成冤案的事件发生。正因为当时我们的立法抛弃了伦理亲情,又没有彻底的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人权制度,才发生了传统观念与现代背景之间的割裂,以至于违背基本人性及有悖情理的案件频频发生,并在此基础之上产生了违背基本人性及有悖亲情伦理之法,从而制造出了违背基本人性、有悖法理和情理的判决。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报告中指出,要建成社会zhuyi法治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重视维护家庭和亲情的关系,在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亲情的关系中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周到立法,人性执法,公正司法,让法律的权威真正深入到人民心中,培养人民的法治意识。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恢复“亲亲相隐”制度更显示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3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演进和西方规定

    3.1 历史演进

    悠悠中华,千年法治文明之中,"亲亲相隐”制度或隐或现的展示在我们的眼前 。前溯至秦朝,虽然是暴政时期,但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秦律中有这样的表述:“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它的意思是:如果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则官府不予处理,若果坚持要告,就判处子女或者臣妾有罪。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杀子及奴妾的,官府不听,并且会判处告发者有罪。”所以不仅是罪犯的亲人可以隐瞒亲人犯罪,并且是严禁亲人之间告发的,因此在秦代时期“亲亲相隐”不仅表现在可以容隐,更表现在禁止亲人之间告发。

    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儒家最为兴盛时期,因此对于儒家所宣扬的“亲亲相隐”更是推崇之至。《汉书·宣帝本纪》有这样一段文字记载:地节四年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它的意思是:“子女隐匿犯法的父母,妻子隐匿犯法的丈夫, 孙子隐匿犯法的祖父母,是天性使然,是十分敬爱、仁厚的最好表现,因此他们是无罪的。”汉宣帝的这份诏书明文肯定了容隐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表明统治者明确赞同并且倡导此项制度。 同时相隐的范围也在东汉章帝白虎观会议时扩大到兄弟、朋友、夫妇。综上,在我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历史文化中,儒家“父子相隐”“夫妻相隐”的主张,渐渐地被后世发展为“同居相为容隐”、“亲属相为隐”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庭的稳固和亲权的发展,也制约了封建皇权的专制。至此“父子相隐”的思想到汉代已推扩至夫妇、祖孙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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