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引言6
二、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6
(一)反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理由7
(二)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理由8
(三)“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适用争议9
三、“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司法实践10
(一)“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定性10
(二)“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实践11
四、规范“知假买假”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应对建议12
(一)“知假买假”行为的立法建议12
(二)“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应对13
五、结语14
六、参考文献15
七、致谢17
一、引言知假买假一直在我国有着很大的争议。所谓知假买假,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假,通俗称假货,又叫假冒伪劣商品。买假有以下形式:一是买家与卖家明知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买家出于廉价的目的而购买;二是买家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但卖家不知,买家出于索赔的目的而购买;三是买家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但出于侥幸的心理,希望购买的是真品。可为何“知假买假”这一行为在我国有着甚嚣尘上的感觉,究其社会成因:一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二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是符号消费活动;三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来源于群众压力。 而我国立法相继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只为了在审理知假买假纠纷案件能有法律依据,从而规范知假买假行为。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另外,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正确审理案件。 尽管知假买假纠纷案件也能适用某些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网《食品安全法》,但在“知假买假”的法律定性、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二、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 “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地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消费者,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消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的理由主要是“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直接消费,而是为了获利。更有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执法人员,为了监督生产者与销售者,维护社会经济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