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只要是在电力设备上产生的损害,由电力设备的所有人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该条文可以看出触电事故的责任由电力设备产权人承担。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哪一方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事故,责任都归属于供电设施产权人。
《侵权责任法》则确认了高电压设备的经营者是触电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受害方的过失可以减少加害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可抗力和完全由受害方处于故意的主观意图下产生的触电事故则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也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也规定高电压区域的作业者为触电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作业者和经营者是基本相同的意思可以都把二者认为是产权人而便于理解。在《民法通则》法条中只有当触电事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加害方才能免责。这也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以上列举的三条法律虽内容不是完全一致,但其归责原则都是无过错责任。
(2)各方责任划分说
各方责任划分说 的主要观点是根据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原因力来划分各方民事主体的责任归属。 各方主体的的行为对案件结果的推动力大小来承担责任,相比于产权归属说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根据《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运行事故因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俩人及以上加害人实行不同或相同的行动导致侵害发生的,能够认定责任比例的则分别承担责任,不能确认比例的就按照公平原则平均承担。其归责原则也为过错责任。文献综述
(3)本人的观点
本文认为以上俩种说法划分都有些过于片面,应该综合考虑俩种观点并加入一些新的观点。首先,片面的依据产权归属无法有效的解决问题,应该需要区分产权的形势归属与实质归属。国家经贸委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于乡镇以下的电力设施交由县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形式上属于电力企业而实质上属于乡镇。这时应该是乡镇与电力企业按照双方的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其次对触电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责任归属应该适当的追求实质公平。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通常受害者和第三人处于弱势地位而电力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在法律的适用上应该多考虑受害者的利益,当受害者过失与电力公司过错都出现时,电力公司多承担一些责任有助于实质公平。当第三人与电力公司都承担责任时,本文认为连带责任比按份责任更有利于被侵权人,因为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履行能力弱于电力企业,而触电事故非死即残的巨额赔偿使第三人无力赔付从而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连带责任则会使有能力赔付的电力企业多赔付一些从而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