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产生了:这次事故的主体怎么确定,几方的责任怎么分配?下面我们通过对触电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的探讨,对责任主体着重来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
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有关触电的赔偿的归责原则随着电压区域的变化而变化,一般分为低压区域和高压区域。
低压区域触电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基本没有争议——过错责任,即根据过错来认定责任,不论受害方还是加害方,谁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谁就要承担后果。低压触电在法律上属于一般侵权,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侵权方的管理不善、受害方的过失甚至第三方的过错都能导致民事责任产生,若是三方都存在过错则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高压触电的归责原则比较有争议,由于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其最终指向的归责原则也随之变化。故可研究性较高,而本文认为高压触电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高压区域引发触电事故而使他人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意的情况例外,但需要证明。此条例中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2)根据《电力法》规定,电力公司应当对在电力设备使用时造成他人人身受损的事故承担责任,而受害方自己的过错和不可抗力则会导致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此条例中的关于高电压损害的归责原则就变为过错责任了。
(3)相比以上俩条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更加具体了,高压电力设备的经营者应承担由其设备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受害方的过失可以减少其的应负的责任,例外性条款则是受害方故意和不可抗力。规定虽具体但其归责原则则为无过错责任。
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要研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要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而在不同电压区责任主体的认定方法自然也不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触电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供电设施产权人,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高电压状态下电力设备的经营者是责任主体,《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也只规定高电压状态下的作业者是赔偿责任的主体。由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包含高压和低压,而《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高压,故而高压和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
3.1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主体论文网
《电力法》规定和电力企业规章明确了低压供电设备的产权人,农村电网改造后以家庭为单位的家用电力设备的产权也被划分,在一般情况下从电表箱到家庭的电力设备产权归属于用户自身,而从家庭区域延伸出去的部分归属于电力公司。在低压条件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用户、第三人和电力企业都可能是责任主体。在一般情况下用户自身为责任主体,而当电力企业安装或管理不当时,由于电力企业的过错,这时电力企业就变为责任主体,当多个主体都具有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后,多个主体也可能成为共同侵权责任主体,承担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3.2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主体
高压触电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在学界有些争议,下面列举以下俩种观点并提出个人观点。
(1)产权归属说
产权归属说的主要依据是由一些法律条文的归责原则得出——无过错原则,而从从法条得出责任的归属是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