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刑法学界对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范围的界定仍相当模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导致了人们对于预期危险下防卫的认识不足,往往由于认知错误而造成严重后果。
2.3 预期危险下正当防卫的责任认定
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是实施防卫的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主观上误以为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而实行了正当防卫,对无辜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对于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认定,以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实践中应依据对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来分析处理,将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结合,公正公平的处理该类案件。
2.3.1 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承担刑法相关责任
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故意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错误认识的基础之上的,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以为自己仅仅只是对不法侵害实行了正当防卫,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所将要发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反而主观上认为自己的防卫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而犯罪故意要则以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将要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仍然使之发生为前提。所以,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的故意只存在心理学上的意义,刑法上不具备意义,不能将它和犯罪故意相提并论。因此,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
2.3.2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罪
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是由于预期危险防卫人的过失心理造成,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不法侵害存在而实施了防卫行为。由于行为人认知性质上的错误阻却了责任故意,行为人客观存在过失,则产生过失犯罪。预期危险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正当防卫,给他人人身、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后果甚至是非常的严重结果,虽然这是基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由于实施预期危险防卫的行为人主观意识上的不注意,盲目预期造成的,只要其稍微细心一下,就可以认识到客观上是否真正存在事实上的不法侵害,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由于行为人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预期危险下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应负过失责任。
2.3.3 行为人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规定行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是因为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虽然产生了损害结果,就不是犯罪。”在预期危险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存在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的主观思维,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对方是不是不法侵害人或确认不法侵害的存在与否。换句话说行为人主观意识上没有过错,危害的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只需按意外事件来处理,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可以了。
2.3.4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预期危险防卫行为,据具体情况问责
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具体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防卫行为人明知道实施侵害者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理论上不能对其实施防卫行为,但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其二,如果防卫行为人并非知道侵害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受到危险侵害时,出于人身安全的紧迫性考虑,只能实施了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应按照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来处理。这是因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虽然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并非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过错过或有罪过的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也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要么是因为侵害人不满14周岁,要么是精神病患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这类人本身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自然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将这种侵害行为主观上错误的认为是不法侵害行为,那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只能作为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来处理。这里,如果行为人本该能够预见到对方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人而没能预见到,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如果客观事实上还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则应该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无法预见到侵害行为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就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无犯罪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