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预期危险下正当防卫的情况界定
2.2.1 预期危险下正当防卫的构成特征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客观事实并不存在。这是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产生的主要前提条件,也是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行为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和其他错误防卫的关键。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从词面意义上讲,就是预期的假想的防卫而非事实存在的防卫,这是因为不法侵害并非实际存在,自然公民也没有必要实施反击防卫行为,当然,如果不法侵害确实实际存在,且侵害正在进行之中,这就满足了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行为,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除了正当防卫之外,还有其他不法侵害确实客观存在的条件,比如防卫对象的认识错误、防卫时间上发生的错误、以及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等等,这些就导致了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许多多的主观与客观不一致的情况,这与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主观防卫意图。这是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在主观上得以发生的重要条件。这种防卫根本原因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错误的以为不法侵害预期存在。如果行为人明明知道不法侵害事实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面对预期危险的防卫意图,自然也就不会发生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行为人一方面预期不法侵害已然存在,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实施“反击”行为,而是故意加害对方,并且产生了严重的损害结果的事实,这种情况,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1]另外,还有一种对第三者发生防卫的情形,第三者并非是被防卫的对象却无辜受到伤害。表面上看,这是一种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但事实上这是防卫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因此对第三者的防卫就不能视为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
(3)行为人的防卫反击行为给预期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这是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构成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将他人的正常行为认定为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实施了错误的防卫反击,对无辜者造成人身损害。从法律层面讲,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实施防卫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错误的以为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也对预期危险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最终并没有对其人身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那么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不能成立,防卫行为人也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 预期危险下正当防卫的范围界定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预期危险下正当防卫的范围界定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理论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对此还没有一致的意见。他们对于预期危险下正当防卫范围的理解有多种不同观点,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狭义说,认为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仅限于“对是否会发生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这一种情形。[2]
(2)二分说,认为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仅仅只有以下两种情况:①不法侵害的实施错误;②防卫对象的认识错误。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可这种观点。[3]
(3)三分说,主张预期危险下的正当防卫包括以下三种情况:(a)对不法侵害认识错误的预期防卫;(b)对象错误的预期防卫;(c)事后的预期防卫。这种观点与二分说非常相似,唯一的不同是后者增加了事后预期防卫这种情形。
(4)最广义说,根据行为人认识错误形式的不同,将预期防卫分为三类:(a)对事的预期防卫;(b)对时间的预期防卫;(c)对人的预期防卫。[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