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直接原因
在民法中,数种责任往往可能同时存在,比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受害人因此享有多个请求权。工伤发生后,也可能会产生请求权的竞合,劳动者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也可以要求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这在社会中十分常见。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雇主责任,其并不以雇主的过失作为其要件,与此相关,工伤保险的赔偿也不要求雇主存在过错或者劳动者不存在过失,两者殊途同归,所以在此基础之上,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便屡见不鲜。
3国内外目前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的协调模式
3.1 国内外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四种不同协调模式
因为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保险存在共同的责任社会化的趋势,在关于劳动者受损害的规定中,劳动者遭受损害既可能受到劳动保险的调整,也会因为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而获得侵权赔偿,法律因此在适用中无法避免的出现了两种责任的竞合。劳动者因此在理论上具有两种方式来使其损害获得弥补和救济,但国内外法律往往基于本国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劳动者的损害救济路径加以规定,目前主要有四种有关模式:
3.1.1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一般是指在劳动者因为工伤而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因其即符合普通人身侵权损害的要件也符合劳动保险的赔偿标准,所以劳动者具有选择的权利,其理论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依据劳动法选择工伤保险的有关救济。这样可以丰富其选择的权利,使其获得相对较多的补偿。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和工伤保险的立法目标都是弥补损失,而不鼓励劳动者因为其损害获益,所以劳动者只能择一选择,要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选择人身损害的有关赔偿,要么依据劳动法的有关工伤损害来获得赔偿。两者基本上可以满足补充的基本标准,但是具体的补偿数额还是会存在较大的区别。随着劳工主义的兴起,有些国家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例如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曾短暂实施这一制度,但后来均因为其可操作性不强,成本过高而被废止。其同时符合普通侵权责任要件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选择其一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即要么选择依据社会保障法请求给付工伤保险,要么依据民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的两种请求权产生竞合并且相互排斥,不得同时主张。英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纳此种模式,但后来均被废止。我们可以发现,该立法模式并不等同于合同法和侵权法上经常会产生的责任竞合,其与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竞合有着本质的区分论文网,在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竞合之中,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是一个主体,而在这种选择模式之中,劳动者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加害人则成为义务的主体,若劳动者选择保守的工伤损害保险来赔偿,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成为义务主体。但是在侵权损害中,劳动者要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因劳动者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其可能很难主张权利而获得赔偿,劳动者将承担较大的风险,甚至可能造成二次损害,相反的是,工伤保险虽然赔偿标准较低,数额有限,但是选择工伤赔偿,劳动者在后续的赔偿程序中将有很大的便利,其直接、稳固的赔偿将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劳动者迫于实际的困难和自身能力的不足,往往会选择工伤保险来救济,因此,立法虽然有着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但实际而言,劳动者救济的路径非常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