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案件的解决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职工李某是在用人单位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认为已经将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转移,李某能否再次主张其他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区别于侵权赔偿,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人身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范畴。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后来经过用人单位和李某反复谈判磋商,最后经过亭湖区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结果如下:除诉前已行支付的各项工伤赔偿外,被告用人单位依据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遭受损害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在需要给付相应的赔偿,因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由工伤保险给予相当的赔付;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除了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额外,有权依据侵权的有关要求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使得李某获取双份赔偿,得到双份保障。
前述案件在审理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受害人在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时候,还可不可以再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际上这是属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如何处理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这一类纠纷怎么处理,选择哪一种救济模式,一直困扰着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
2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的简要概述
2.1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概念辨析
2.1.1工伤保险赔偿的概述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雇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社会保险依法对雇主的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劳动者因公负伤或者致残的事故是工伤事故,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买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可以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向保险公司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2.1.2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致残致死,劳动者的人身权收到了侵害,工伤事故的赔偿也属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劳动者作为受害人有权依据侵权赔偿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在《工伤保险法》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请求损害赔偿。
2.1.3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劳动者因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加害人的责任,请求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因为其违反法律以致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时,也要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劳动者基于劳动者的身份,在劳动中遭受损害的,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因此,劳动者将面临两种救济途径,此为本文讨论竞合关系的前提与基础。
2.2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的原因
2.2.1历史原因
工伤保险制度,究其起源,即是为了弥补侵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在社会化,工业化的社会里分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风险,鼓励经济发展的同时起着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的作用。工伤保险从产生时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质,所以当劳动者因为劳动而遭受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制度获得补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时,法律也并不禁止劳动者对加害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来保证自身的权利。劳动关系的普遍建立与发展,使法律给予了劳动者两种救济的路径与方式。"由于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指导思想、给付主体以及给付内容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100 多年来劳动者一直可以依据民法法规和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分别提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由于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指导思想、给付主体以及给付内容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100 多年来劳动者一直可以依据民法法规和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分别提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 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