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务员法》第九章与第十五章虽规定了公务员的惩戒与申诉控告制度,但对公务员受到惩戒后的救济方式和途径未做详细规定,这显现出我国公务员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了权利救济制度规定缺乏统一性、救济程序缺乏完整性、未将行政复议列为公务员可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以及排除司法最终救济这四个方面的缺陷。在公务员受惩戒后救济方式这一问题上,提出了诸如制定一部统一法律、完善救济程序、修改《行政复议法》及司法审查救济等建议。64071
毕业论文关键词: 公务员,惩戒,救济途径,司法审查
Abstract:Aithough the ninth and fifteenth chapter of the China’s “civil law” provision the civil service disciplinary and charging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 but the way of relief after dieciplinary is not provisioned detailed , which highlights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system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civil rights relisf analysis , remedy this problem in the civil servants after punishment , proposed such as judical review , establish therelief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other suggestions.
Key words:Civil servants ,Disciplinary ,The relief way ,Judicai review
一、引言4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及缺陷4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4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缺陷5
1、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缺乏统一性5
2、救济程序缺乏完整性5
3、未将行政复议列为公务员可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6
4、排出了司法最终救济6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7
(一)、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7
(二)、完善救济程序7
(三)、修改《行政复议法》7
(四)、将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一、引言
王某是某市某局的一名科员,因于下班时间出入娱乐性场所被人拍下照片上传到微博。后王某所在单位以王某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给予王某警告处分。王某不服,提出申诉。此案涉及到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
公务员是指依法行驶公权、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分为聘任制公务员与非聘任制公务员,对于聘任制公务员,《公务员法》已作详细规定,所以本文的研究重心不在于非聘任制公务员法律制度。与在聘任制公务员法制邻域取得的法律成就相比,我国在非聘任制公务员法制邻域却建树不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都未作相关规定,事实上,这剥夺了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诸如聘请律师、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远远落后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有权利就有救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列明了公务员具有哪些权利,但缺乏对这些权利进行救济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有头没有尾,违背了“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法治原则,我们不能对公务员的权利仅仅作出宣告,还应当要有对权利的救济措施。此外,“非聘任制公务员受到惩戒处分时的权利救济最为重要,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公务员的生活待遇和职业前景,甚至还会影响到公务员的身份存在与消灭。”[1]“而公务员在实现我国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势必会影响他们依法行政的积极性,进而将会减慢我国实现依法行政的进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