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即DSB)提出了请求,希望能与美国磋商,从而解决美国禁止进口由他们捕捞的海虾的这一决定。1996年11月,印度、马来西亚等与美国进行了磋商但是并没有能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1月,马来西亚等国相继请求成立专家小组。1996年4月,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同年7月,专家小组正式成立。1998年7月,美国不满专家小组报告,向DSB表示要上诉。1998年10月,上诉委员会提交了报告。同年11月,DSB通过了上诉委员会及专家小组的报告。
在这场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共同诉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禁令案, 亦即“美国海虾案”中,各国对于“海龟是否属于GATT1994第20条(g)项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这一问题有不同的主张。印度、泰国等国均主张“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例如矿产品资源之类的有限的资源,而不是生物性的或者可再生的资源”,基于此,他们认为:本案中的海龟并不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则持另一种完全相反的意见,他们参照了包括《联合国宪章》、《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在内的其他非WTO协议对GATT1994第20条(g)款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最终得出了海龟属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结论。
在上述案件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时,所援引的协议并不是WTO涵盖协议,这也就表明非WTO协议是可以适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而学者们对于该案的观点将在下文中再进行叙述,在此不再赘述。
2.2 1998年荷尔蒙案
1989年,欧盟发布了一项 “禁止进口使用人造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的禁令。正是因为该项禁令的发布,使欧盟禁止进口来自美国的荷尔蒙牛肉,进而影响了美国的利益。1996年1月,针对该项禁止令,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协议要求与欧盟进行磋商,但磋商未能达成一致;同年4月,美国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1996年5月,正式成立专家小组。1997年9月,在专家小组做出了不利裁决之后,欧盟提起上诉。1998年1月,WTO上诉机构通过了上诉庭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同样做出了不利于欧盟的裁决。
在该案中,对于欧盟发布禁令的这一行为,美国认为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欧盟则认为其是有科学依据的,称该禁令是根据《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谨慎原则”而采取的措施,这一原则是被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 同时欧盟还请求专家小组考虑“风险预警原则”对该项禁令进行评估。虽然裁决最终否定了对 “风险预警原则”这一原则的援引,但上诉机构在同意不适用该原则来解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时,指出:“风险预警原则”在国际上是存有争议的,目前仍然不能确定它是否已经构成了被各国所广泛接受的一般国际习惯法,如果“风险预警原则”已经成为了一般国际习惯法,那么就可以用来解释SPS协定。 对于“谨慎原则”,上诉机构也认为其是否属于已经被各过所接受的国际习惯法仍然是存在争议的。
可见,本案中虽然最终没有适用这两个原则,但并不意着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明确否定了对非WTO协议中存在的国际习惯的适用。关于学者们的观点将在下文讲述国际习惯时在进行叙述。
3 WTO争端解决机制援引非WTO法的理论争议论文网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大量特殊的、新型而又复杂的贸易问题都会应运而生。在处理这些越来越复杂的问题时, WTO争端解决机制必须是与社会同步发展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适用的法律问题的探讨亦不曾停息。而对于后面这一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学说,即“并入说”与“自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