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试环节上,大部分的面试都是机械化与结构化的。这虽然可以部分反映面试者的临场变通能力、思维逻辑能力以及个人修养素质等,但是由于面试环节时间过短,面试者还来不及将自身的综合能力全部展现出来,基本面试环节就完成了。反而会使有些人的一些短处与缺点在这短短的面试时间内得以掩盖。所以,现行的面试环节对考官全方位地去考察面试者的综合素养和水平还不具备完全正确的指导作用,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与局限性。
2.招考限制条件的设立缺乏科学依据
从最近几年公务员职位招收的统计表中,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很多公开招考的职位都附带限制性的报考条件,即要求报考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例如,一单位要公开招考三名会计,就会相应地要求报考者必须是会计类专业的或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这一限制条件使得该职位具有了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同时也使得被录取到的人员可以很好地满足该单位的人才需求,这一附带专业性知识要求的限制条件是公务员选拔录用工作中的一个进步[6]。虽然这对公开招考是一大进步,但是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弊端,那就是一些职位所附带的限制条件没有必要的科学依据。这就会使得一些原本优秀的报考者因不满足公开招考中与招考职位无关的限制要求而没有资格报考,并且与之有关的政府机构却未对此给予大众合理的解释。例如,某监狱单位对教养管理职位应征者的专业进行了限制,对应征者的专业进行限制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只招收播音主持类专业的考生这一招收标准就让大众很难理解。我们都知道监狱教养管理这一职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也是一个很严肃的职位,但是如果不给出足够合理的解释,人们对该职位的应征者必须是播音主持类专业的限制是不能信服的。一旦相关政府机关不能及时地对大众的这些质疑给出适时合理的解释,那么大众就会对公务员选拔的公平公正性丧失信心,还可能会影响到政府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文献综述
3.考试内容和科目的设置缺乏专业性的考察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人员具有很强的综合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专业知识。只有同时将这两方面的能力纳入公务员考察标准中,才能真正体现出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的方式为笔试和面试两项。笔试的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面试中侧重考察公务员的综合分析的能力、语言的表达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计划组织协调的能力、求职的动机和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仪表举止和专业能力[9]。不难发现;在公务员考试笔试中,完全没有对应试者的个人专业知识水平进行考察;在面试中,对应试者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测试也不够全面,涉及范围特别的窄。面试考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更有些考官根本不具有此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同时也要对面试考官进行专业相似性的安排。其次,公务员考试内容过于宽泛笼统,不具有针对性,许多考试内容并没有根据职位本身的需求来进行考试内容的设计与安排。例如文、理、工等不同性质的职位,它们各自具有自己的侧重点和知识理论系统。可是现行的考试制度却基本都是通过行测和申论两项进行考察,这就使得考试内容不具有针对性,进而使得人才选拔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