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在使用目的和功能上是一致的,都能够区分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同产品和服务,它们的特点也是商标的本质特点。商标法理论一般认为,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具有信息性、显著性和依附性三个特征, 它们构成了商标的本质特征—附属于商品或劳务的排他性的权威印记。因此,再结合未注册商标自己的特性,未注册商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不确定性。权利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事实上占有了某项商标,但因未及时申请注册,最终有可能失去该项商标。因我国实行注册原则,这种事情是时常发生的。当两个以上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拥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根据注册原则,申请在先者将获准注册。对于申请在后者来说,其商标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而且连继续使用也是不允许的。第二,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它的强度不仅直接决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而且还决定商标权利范围的大小。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础,也是消费者辨认商品、区别商品及其来源的重要基础,因此商标的设计必须具有显著性,否则就不会成为商标。第三,依附性。它是指商标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可分离,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应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通常表现在商品的外包装或容器上,或者是说明书和其他附着物上,如果标志不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就不是商标。
3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基础
3.1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3.1.1 劳动财产权论
未注册商标因市场主体对其的长期商业使用而获得一定的商誉,竞争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往往以不遵从商业道德的方式对其侵害,这在侵害了该商标所有者权益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要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就需法律确认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赋予其所有者一定的权利。这样未注册商标所有者在其商标遭到侵害时能有一定的作为,不仅能够减少因他人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损失,而且能文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从自然法的相关理论中找到答案。自然法认为,法先于国家而存在,自然法高于人类指定的成文法,并且自然法是世界的普遍法则,法是自然理性,国家只是对现实的自然法予以确认。
在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法律理论基础中,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影响是最为广泛的。基本包括两个论点。第一,一个人是基于自己身体的劳动享有财产权;第二,不是基于对物施加完全的劳动而是对一个未被他人占有的物体占有的可以产生所有权。在《知识产权哲学》一书中,Peter Drahos 将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概括为:“(1)上帝将整个世界赐予人类;(2)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都具有财产权;(3)每个人的劳动属于他自己;(4)每个人将他的劳动添加到自然时,便对该物享有所有权;(5)财产的获得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应该给他人留下足够的份额;(6)每个人都不能从社会中取走超过其使用的部分。” 洛克指出,在人类社会中的法律出现以前,人们生活在一种理想的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交往建立自己的人际关系,并且人与人之间是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和社会地位上的区别,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洛克以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自由为前提,推论出个人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权利,进而对因自己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也享有权利,进而得出了财产来源产生的条件:一个人改变了某物存在的原始状态,并用自己的行动向其添加了自己的个人劳动,此后这个便变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具体来说个人要想把公共财产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劳动的注入是财产产生的前提,但在获取个人财产时应给他们留下必要的份额。第二,每个人只能从自然界中取的自己所需的份额,不能造成浪费。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说,未注册商标虽然其所有人未申请注册,但其对这个从公共标志领域取得自己所必须的商标注入了大量的自己的劳动,因而市场主体对其非注册的商标拥有的是一种因契合自然法而被授予的一项权利,法律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对于那些抢注,仿冒者,虽然他们也对该未注册商标注入劳动,但当这些是他们不需要的,便会造成浪费,因为不应获得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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