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法律教育的普及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清末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同时,并培养了一批法律方面的人才。民国初期,孙中山提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 法政专门设立的学校培养了一大批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同时,法律教育的骤然兴起,对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方面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成长,促进了西方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虽然清末民初时期创立学校的做法有点急于求成,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法治化进程,对民众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提升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3 清末民初民众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
3.1 法律意识具有较明显的进步
鸦片战争以来,由于民族危机的日益加剧和民众对西方文化知识的不断加强了解,民众的思想意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意识进步明显。越来越多的民众意识到独立与自由不仅仅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也是促进国民凝聚力和创造力,并实现兴亡强盛目标的重要动力。没有权利意识与自主精神的民众,要想实现救亡强盛的目标只能是空谈。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由此表现在个人的独立和平等,民主的政治和法治在中国近代逐步形成势不可挡的社会思潮。民众法律意识的进步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已经觉醒了的民众法律意识通过维新与革命人士的不懈努力与斗争而逐渐得到统治者的认可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中得到初步体现。
3.2 法律意识具有一定传统色彩
清末民初时期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传统色彩。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一直以来受到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的影响。同时,儒家思想意志一直以来指导着中国传统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它是以家族伦理为基础演变成为国家政治法律的基本原则。然而,儒家和道家的思想鼓励人们在知足中寻找乐趣,无欲无求是最高的境界,犯上作乱则罪不容诛,这一思想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情绪被泯灭。中国百姓远离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对公共事务的漠然,就是受到这样一种不争的心态影响。我国法律在行政决策公开方面缺乏规范的约束和纠错机制,现有的法律制度中也没有关于行政决策公开的条款,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决策法,也没有法定的决策公开制度和决策制定公示制度。当代中国政府拥有绝对的政府领导权,政府决策公开机制相对来说不够透明化,政府进行决策的同时民众很难进行同期的决策信息跟踪,公众参与又缺乏法定的听证制度,不仅造成了政府决策的绝对权威,而且阻碍了民众与政府决策的交流。
3.3 法律意识具有诸多因素限制
清末民初民众法律意识在不断进步发展的同时,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导致法律意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积累下来的农耕文明使中国人形成了安土的本性。农耕活动的稳定性,使得大多数人都生活在自己的固定的人脉圈子里,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由伦理道德和感情来维持的,很少会因为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矛盾。在中国人眼里,没有彼此之间对立的思想,人与自然万物都是和谐共处的。人与人之间这种浑然一体的关系,使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长期处于空白的状态,法律意识的发展缓慢滞后。其次,辛亥革命的不彻底,使封建残余在民国成立以后还长期存在。此外,传统法律的精神是以维护君主专制为归依据,以否定个人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中国传统法律严重的影响着国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它通过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规定起到抑制的作用。与此同时,民众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样也抑制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法律的发展也就沦入到了停滞不前的境地,这一现象正是由于法律的发展不能和人们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