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后,面对列强的侵略,救亡图存成为时代的主题。在这种环境下,西方文化传入中国,法律思想文化也逐渐在中国广泛传播,这使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对之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对我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怀疑,并开始了思考和研究。1901年,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时局下,开始推行“新政”。修订律例在“新政”的诸多举措中,则是重要的一个举措。1902年3月,清廷下达诏书以肯定了“修订律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待有曾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形式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法律改革受到了“新政”的推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也由于法律改革的深入大大的发展,最终民众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升。
2 清末民初民众法律意识觉醒的历史背景
2.1 政治局面的动荡
促使法律意识转变的主要因素是拯救危难的时代主题。清末时期,中国社会出现的从未有过的内忧外患、大动荡的局面,为民众思想的转变创造了独有的环境。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民众深刻的意识到挽救时局的重任只能寄托在法律上。这一思想的出现,很明显的看出当时民众的法律意识登上了。法律意识向近代转变就是在这样危亡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甲午战争以后,晚清政府迫切想要通过变法来转变局势。在这样的危局下,梁启超及时地提出“变亦变,不变亦变” 的时代命题。由此可见,梁启超已经把法律改革与国家兴亡、民族存废联系了起来,握住了当下的时代脉搏。法律是重要性已被当时的社会精英无限放大。
2.2 经济政策的转型
经济转型为民众法律意识的转变奠定了基础。“鸦片战争以来,列强对中国武力侵略的同时,也对中国的经济模式产生了一定影响,客观上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通商口岸的近代工矿企业应时而生”。 二十世纪以来,中国民族资本经济发展的脚步加快,庚子赔款后,清政府为了扭转此时面临的经济危机,被迫由“重农抑商”向“农工商并举”转变。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到这种经济政策转变的刺激。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社会团体日益增多,必然衍生出更多的经济纠纷与摩擦。经济利益的对立,多种多样的矛盾逐渐涉及到各个领域,矛盾与纠纷充斥着资本主义发展的全过程,同时矛盾争斗也越来越激烈。所以,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民众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成为必然要求。正如有人回忆说:“以商业而言,尤其是那些大银行、大公司,都是新兴事业,资本雄厚急思扩张发展,不似从前的一保守行为。所以业务愈大,则纠纷愈多,事事牵达到法律问题。” 我们由此可以看出,清末民初快速发展的经济已经促使法律得到民众的重视,也就是说民众法律意识开始慢慢的转变。
2.3 西方法律的输入
西方法律的输入直接影响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中国的租借地,外国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都是用其本国的法律,这就标志着中国司法主权的沦丧。租界内外国审判制度与中国的审判制度存在明显不同,它们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较为先进的制度,例如陪审制度等,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凡判必审”与“凡审必辩”。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裁判的公平公正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审判偏离、对刑官的独断专横起了约束性作用等积极意义。随着法律制度的变化,他们虽然为中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他们的宗旨仍然是维护帝国主义利益,这就不难看出殖民侵略的色彩。可以看出,置身于租界内的华人,经过长期的耳濡目染,逐渐对西方法律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必然深受其影响,租界内的西方法律制度的输入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