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世纪开始的时候,就有一些社会新闻和政治要论文章当中出现了“基本权利” 等这些概念了。比如说1915年周作人在《新村的精神》当中写下了这样的一句话:“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所以就应该没有代价的取得衣服、食物和住房。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人的基本权利完全有可能因为个人身世、经济状况和家庭背景等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不能够达到。如果把权利和道德画上一个等号的话,对于贫穷的人们来说,基本权利就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言,所以说权利是不可欲的”。[ ]
在整个20世纪的20、30年代,国家权力收到基本权利的制约的观念就基本形成了,个人基本权利的价值受到了学术界人士的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导致这样结果的主要因素在于:一方面在基本权利的产生过程当中,严重受到了外国法的影响。另一方面从中国传统的权利思想当中逐渐培育发展出了“民权人权高于国权、政权的现代化人权观念”。以这种基本权利的思想的发展当作背景,学术界就开始转变不重视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状况,用一种相对来说较为理性化的态度来探讨研究基本权利的理念和概念,从而使基本权利显得更加人性化、科学化。
“基本权利”以及基本义务还不是一般宪法所习惯用的名词。我们在用“基本”这两个字的时候,无非就是要表示这些权利,是每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人认为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权利。把基本权利的理念作为基础,有些学术界的专家就把基本权利分为了积极的基本权利、消极的基本权利还有参政权。这些就是中国的宪法学学者对基本权利的内涵进行的较为系统化、正式化的理论说明,它对中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学术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