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污名化
这里的外部污名化主要是指城管执法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如执法直接对象、利益间接相关人以及无利益涉及的旁观者等)对城管污名化的作用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城管形象的认知偏差。对于城管执法者来说,因与执法对象直接接触,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遇到执法对象强力抗法甚至暴力抗法,这时城管执法主体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执法对象从一定角度来说又往往属于弱势群体,于是“以强欺弱”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便体现的淋漓尽致。此时很多不知内情的旁观者便会把这样的执法看成暴力执法,到处传播以造成城管的形象危机越来越严重,渐而久之,城管执法者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便不复存在,人们对城管形象的认知也越来越差,并形成一定的“共识”。
(2)对城管执法的消极应对。城管执法者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时候,由于涉及执法对象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对象为了能够维护自身利益,便可能与城管执法主体“打游击”、“躲猫猫”,当无从躲避的时候也有可能与城管执法人员无理取闹、刻意僵持甚至大打出手,面对这样的抗法现象,城管执法主体若不予以遏制就会导致更为“猖狂”的过分行为,但若竭力加以制止,那必然要采取一定的强硬措施,于是形成了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对立的局面,从而进一步导致消极之风盛行。
(3)对政府立信的不良辐射。从某种角度来说,城管执法者代表的是政府,城市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部分,人们普遍认为城管就是政府派出来管理他们的,于是他们认为城管的暴力便是政府的暴力。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件屡见报端,这使得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他们会认为政府在压榨、欺负百姓,认为政府不讲诚信,这样的传言一旦传播开来,便很容易进一步导致政府在人们心中的诚信度急剧下降。于是,人们对政府的信度受到了辐射影响。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不良影响很快便会辐射整个政府系统。
2.自我污名化
自我污名指当人们内化公众污名时产生的自尊和自我效能感的丧失,是受污名群体成员将污名化态度指向自己而产生的反应,又可称为内化的污名或感知到的污名。[3]城管执法者在其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执法客体的某些影响而改变自身意志想法,或者城管执法主体本身就具有自我污名意识等均可形成城管自我污名化,具体来说,自我污名化可分为以下几类:
(1)城管执法意识“污名化”。目前我国的执法者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保证队伍中所有人都饱含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总是会存在一些认为自己行为“不可理喻”的人,这类执法者内心厌恶甚至鄙视自己的工作,认为社会上流传的城管污名是应该的、正确的。进而将这种意识通过行为具体化,造成了对其他执法者的影响,导致城管执法意识污名化的形成和泛滥。
(2)城管执法手段“暴力化”。 由于城管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阻碍而被允许使用强制措施以推动执法工作的完成,但现实中很多城管执法者将这种权力视为必备工具,不分对象、场合均进行暴力执法,几乎忘记了劝说、调解等其它柔性手段。刚性的城管执法手段极易造成执法对象暴力抗法,而城管执法主体面对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又会野蛮执法,由此形成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促使执法对象抗法甚至暴力抗法,而执法对象的抗法行为又促使执法主体变本加厉地不文明执法,城管执法的配备越来越武装化,执法手段越来越暴力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