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答了什么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而存在、应该以什么样的模式存在等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问题,从而为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司法者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地诉讼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第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在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处于重要的中心地位,这项理论蕴含融入在其他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标的论、诉权论、既判力论等)中。在各主体要素的配置上,诉讼价值理论又决定了诉讼标的、证明责任等基本理论的方向。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和程序的理论也体现着多样化、各有不同、相互关系也不同的诉讼的目的。第二,对待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探讨,有助于我们领会诉讼程序的自力意义,明确其价值方向,从而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立法上吸取经验教训以及为民事诉讼法学供给较高程度的引导。国内外诉讼法学界对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容的具体构成有着有差异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诉讼程序价值包括公正、效率和效益三个方面[1]。有学者认为,诉讼程序应该追求的价值是正当、公正、速度和经济[2]。也有些学者认为诉讼价值的内涵应有多方面包括公平、效率、民主、效益、真实、人权保障等。通说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纠纷有两种期待,源!自&751*文,论/文]网[www.751com.cn,其一是寻求得到公正的诉讼结果,其二是要求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第一点联系着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即实质公正或者实体性目的(外在价值);第二点则为联系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被称为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即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可以最终概括为两方面即联系实体利益的内在价值和联系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外在价值。
2.1.1 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也是内在要求,是应当被足够重视的内容,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两个大方面,另外程序自由将略有提及。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既包括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立法和制度上)符合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包括适用上的公正和效率。[3](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观念出现于13 世纪的《英国大宪章》之中,并且在其中首次明确了正当程序的思想。之后,程序正义的思想在美国得到了更加长远的成长延伸,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了比较完整的体现。就民事诉讼而言,其程序公正标准的中心就在于两点,其一是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其二是当事人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强调诉讼的程序公正,是为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提供独立于其运行成效的标准,产生正当的令当事人能够接受的判决结果。具体而言,包括:1、法官的中立。法官中立原则是保证审判公正的根基。法官对待当事人应当中立,不倒向任何一方,不能表示出偏私与偏好。
2、当事人平等。平等包括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相同对等的诉讼权利, 承担同等的义务,作为法官应当平等地保护他们的这项权利,提供一定的条件,赋予和保障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的平等的方法手段和机会。3、程序参与。当事人必需有机会参与诉讼,即接受程序通知权,他们必须拥有充分的参与诉讼的机会,在参与的过程中对结果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 4、程序公开。即审判公开,这是一项原则性强制的规定,例外情况必须法定,由法律明确规定出来。5、程序的可预测。即程序的安定性。包括程序的运行和程序结果两个方面。运行要求稳定,结果要求安定。[4]司法程序过程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在相关的程序事项中作出一般明确的规定。在一定范围范围内维持和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和司法的形式性,同时要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如在小额诉讼中,允许形式的相对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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