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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侦查权所处的位置以及对侦查权的忧虑,是学界探讨侦查权的性质以及缘之而来的控制侦查权的动因,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如何将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权从侦查权中分离出来,二是如何通过公权力之间的制约来防止其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被滥用。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的公权力同质化的背景下,不仅现有的权力制约有名无实、检察监督明显滞后无力,而且在未来即使构建司法审查制度也会因公权力同质化而大打折扣,因此,笔者主张由辩护权来担当制约侦查权的重任,实则“情非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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