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共行政民营化是我国公共部门改革中的一项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变革,但是,实践表明部分公共行政在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制度上的缺失、面临着改革失效的风险、蕴含着公共信任上的危机等诸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推进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公共行政在民营化过程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政府的规制。本文拟就公共行政63029
民营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阐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毕业论文关键词:公共行政;民营化;政府规制
The Analyze of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Privatiz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Privatiz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s one of significant reform which is relative with social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in China´s public sectors. However, there have vast questions such as appeared the lack of system,facing the risk of failure on the reform, contains the public trust crisis.In order to deal well with those questions and make the reform on the privatiz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more frequently,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needs accept the moderate regulation of the government within certain limits. There will introduce some targeted suggestions on the article about relative questions.
Key Words: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ivatization; government regulation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上新的思想潮流的不断涌起,人们发现,公共领域的政府事务开始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而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效率则稍显迟缓,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于是,一场席卷全球而影响深远的公共行政事务掀起了改革的序幕,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改革当属民营化改革。这场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运动主要“体现了政府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 [1]属于新公共管理的主体内容的范畴。民营化主要是通过限制或减少政府当局在配置社会资源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中的职能来增加私营企业在这些事物中的职能。[2] 目前,这场席卷全球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已经对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产生了一些影响,成为一些部门进行改革的学习范例和改革指南。虽然民营化意着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但是,这并不意着政府可以对民营化后的公共事务彻底放开、置之不理。我们可以从西方国家的民营化经验和我国民营化的现实实践看出,无论是公共事务在民营化过程中还是在民营化之后,都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显然,相关公共部门对民营化的有效规制将成为化解这些矛盾的关键和保障。
一、公共行政民营化有效规制的现实需要
民营化在部分公共行政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如宁波杭州湾跨海大桥、十堰公交、浙江万里学院等民间资本参与的公共服务项目。但是,也出现了类似漯河公交民营化、黑龙江龙江县自来水民营化等存在问题、令人反思的案例,这意着政府并非已经完全摆脱承担公共行政服务的义务和责任,更不能保证民营化后的公共行政已经能够很好的独立提供社会服务。从根本意义上讲,民营化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公共福利的最大化。然而,对于一些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垄断性企业,在企业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政府不对民营化过程进行有效规制,积极引导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一)规制制度的不完善
诺斯将制度分为“基础性制度和次级性制度”。可以说制度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基础和来源,不难发现,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而完善的制度,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才会得到较好的发展,就像我国目前全面深化改革一样,顶层制度设计事关全局。虽然西方的民营化改革为我国的相关改革做了一些参考和借鉴,但民营化本身毕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这个过程需要在结合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协调各方,既需要执政当局的智慧,也需要体现出较大的魄力。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客观现实来看,民营化之后的有效竞争机制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部分规模大、实力强、背景深的垄断性企业仍然一家独大,在公共服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仍然处于一种较为不利的地位,甚至在迫不得已时不得不接受企业的一些“捆绑性条款”。有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了一些有影响力的规制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往往职权模糊、地位较低、所掌握的资源相对较少,因此常常会出现不作为、难作为的现象。[3]诺斯悖论认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人为根源”。所以,不论是国家,还是私人部门,这本身就蕴含着种种危机,要想合理解决危机,推进公共行政民营化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