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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官的应然关系
    由于法官与辩护律师的职业要求,在一定条件下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法官与律师的正相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用独立的身份关系才能保障的,这种独立性要求是体现为法官要用自己的良心、公正审判。法官想要实现思想意志上的独立,则要有坚定的原则性司法的公正需要独立性的保障,不仅是对法官的严格限制,对于律师也是有同样的要求,所以在身份方面上独立性对于律师于是至关重要的。“自由职业者”是在西方国家中律师界给的一个身份定义,而我国对于律师的称呼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价值就是要履行辩护职责,想要完成这一价值体现必须做到的就是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能够保护辩护律师,使律师能已其特有的独立身份对司法公权力进行制衡,最大限度的保护被追溯人得权利需要辩护律师的尽职尽责的有效辩护。从职业角度上分辨,辩护律师与法官是相互独立的。法官要凭着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客观公正的对待诉讼案件,有力的事实和不利的事实都不能忽视,法官是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控辩之间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辩护律师最大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不能做出有损被追诉人的行为。律师要有职业独立性还有职业的尊严。法官与律师都要严谨的遵守自己职业的行业规则。
       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的关系也是独立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是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合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必须密切配合、互相信任。辩护律师从一开始的产生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辩护律师要进行辩护就必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使其能够更加接近诉讼程序和法律。辩护律师的身份是一个配角,律师从法律证据程序等多重角度进行单方面的利益保护。但辩护律师不仅仅文护当事人的权益也可以说服被告人认罪伏法、履行法定义务。法官应该与被追诉方保持距离,而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则是亲密联系相互信任。“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中立、超然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保持距离,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当接触,并给予双方同样的关注”。 法官必须与被告方保持距离,因为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官掌握着当事人性命攸关的生杀大权。保持彼此的距离是彰显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司法审判的最大要求是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的消极地位积极遵守公平正义原则。这也是体现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静态表现。辩护律师则是积极地搜查证据主动的参与诉讼过程,这是律师对与辩护权的行使的动态体现。
    律师与法官的相互独立是有实际的价值意义的,首先独立性是显现法官对于自己职业能力的要求,法官要对本身的审判职能负责,可以更为公正的审判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使社会公众增强司法信心,从而文护司法权威。另外只有在这种相互独立的情形下才能保障法官与律师的正相关关系,与可以说是一种正确的刑事法官与辩护律师的正确的司法关系。所以相互独立是一切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1.法官审查辩护律师的材料
    律师的职责就是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不被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伤害,辩护律师是与被告人或其亲属建立一种契约关系,由辩护人保护被告人不受侵害。辩护人制度的产生是以被追诉者辩护权的逐步延伸得来的。被追诉者的辩护权是第一位的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第二性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是实现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手段。所以说辩护人与当事人是不能割开看的,两者的权力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我国在司法方面上对辩护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于是对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体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法律条文明规定被追诉者有种种的权利而往往得不到保护。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没有得到辩护律师的专业帮助。由于法官的被动性,所以在调查取证等方面辩护律师要尽量的把自己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展现给法官供其参考。这是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和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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