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13
4.2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13
5 完善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 15
5.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5
5.2 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 16
5.3 增设非常财产制 16
5.4 建立债权凭证制度 17
结 语 19
致 谢 20
参考文献 21
1 引言
从遥远的古代社会到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家国一体”“法不入家门”的封建传统思想无论是在立法活动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始终束缚着我们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婚姻法以后,法律对夫妻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做出了一些名明文的规定,而更多注重的是把婚姻家庭看作是一个共同体如何去对抗外部世界而不是把夫妻双方看作是独立民事主体进行保护。对于夫妻以个体身份为基础的权利的保护与规范非常少。我国婚姻法涉及夫妻间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都还是一片空白,都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所以会出现很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没有相对应的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配偶双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都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事后的救济也是非常困难的。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伴随而来的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的逐渐提高,夫妻间存在的侵权问题以及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受到婚姻当事人的关注并且正越来越被全社会所广泛重视。在独立、平等、自主、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女性同胞从原本属于男性的附属品的状态下完全解放了出来,也可以当家作主站起来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拥有平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各自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可以就各自独立的财产进行侵权行为的赔偿,这样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并逐渐认同。
婚内侵权现象充斥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甚至世界家庭领域,只是因为世界普遍存在传统的封建观念并深受其影响,我国传统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以及夫为妻纲的思想将婚内侵权特殊化处理,并将婚内侵权作为是夫妻之间的隐私和内部矛盾不容他人干涉并不将其看作是一般的侵权行为,现行立法没有关于婚内侵权的相关规定,所以可以看作是对婚内侵权行为采取了豁免原则。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不再把夫妻共同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开的统一整体,肯定了夫妻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以及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他人的侵害,并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751条就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在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后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才能对婚内配偶间的侵权行为向法院寻求救济,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然而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获得相应赔偿的代价实在是太高昂了,让很多受害者在想要通过司法来寻求救济的时候望而却步,我国单一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完善性已经越来越不能有效解决高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中所存在的各项具体的问题,制定相关的立法迫在眉睫。
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到如今的2015年,各方学者对婚内侵权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一直是个热点话题被法学界学者们密切关注着。各方对此观点不一。笔者在关注了大量的司法案例,收集了很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对主要的各方观点做出了一些整理与评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简述了我国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以及从各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现行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意见并就如何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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