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按其不时生效的规则(“仲裁规则”)在北京作出有拘束力的仲裁裁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乙双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其他股东及公司指定另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指定;但如果该两名仲裁员在十五(15)日内无法就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及本协议的约定决定首席仲裁员。
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且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仲裁胜诉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和成本。
4. 本协议各方应有权按照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在所有其他方面继续执行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均适用公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其他规定
1.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2.转让
如果事先未经任何其他方一致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可分性
若本协议中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4.文本
本协议可签署一份或多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所有文本合在一起应视为同一份协议。
5.生效
(1)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除非各方另有明确约定,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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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发市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和乙方在江苏省苏州城市展开合作,凭借乙方在当地城市丰富的营销经验以及当地的资源与乙方合作,针对甲方所开展执行戈壁旅行项目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推广、活动营销等多方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