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并拥有合法的权利签订本协议。
2. 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是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 各方均已取得授权其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授权。
4. 本协议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5. 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或其他组建文件、合同、批文或其他文件。
6. 各方就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及无误导性的。
第十八条 保密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十九条 通知
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一方变更通知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事件。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仲裁
1. 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六十(60)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