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文综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行业的主体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或其他原因无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政府会成为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压力,影响了财政的正常运作。食品责任安全保险的建立与发展,可以帮助企业转移责任,分散经营风险,降低事故率;也可以减轻政府预算压力。
但是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政策性保险所承保的基本风险的性质,风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大量的消费者,风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于涉足这一市场程观望状态,这样,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强制保险的供给将会严重不足,其正外部性作用将无法得到发挥。只有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去增加供给,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弥补市场的不足。
一、保险在食品安全中起到的作用
如果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用于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适用目标范围中包含、督促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内容,并明确保险人只对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因一般过错或无过错状态下产生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履行保险责任,就可以凭借该保险的权利义务设计,通过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达到提高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自觉性进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另外,如果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应用于食品企业,一旦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在约定期限和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 ,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会依法在第一时间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给予赔付,即可使受害人人群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又可避免致害食品企业因此陷入经营危机,化解了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具体来说,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以及社会管理功能可使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消费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使被保险人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履责行为并减小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企业损失,是保险公司获得新的业务增长点,市政府减轻善后负担,对于有效抑制食品安全事故及其所造成的损失来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个对消费者,食品企业,保险公司,政府四方有益的选择。
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构建的必要性
采用自愿保险形式,用来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危害捉襟见肘。
强制责任保险与一般保险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承保的标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与保险合同无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当然此种保险也会使投保人受益,如减少其赔偿数额和诉讼费用。
强制投保人投保,赋予第三人更多权力,使其得到更多保护,进而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赔偿。
目前,我国先后出台的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和150多部部门规章以及十几个政府部门的层层监管,都没有遏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低以致其推动食品安全、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功能无从发挥的情况,却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得以改观。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我们国内对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实行食品全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打消食品企业的侥幸心理,增强保险意识。许多食品企业只把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视为经营成本的增加而非转移风险的必要,对责任险的保障性缺乏认识,因而没有投保主动性,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有侥幸心理;可以调动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发挥保险公司的行业优势,提高其风险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保险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可以促进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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