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强化对困难大学生的就业援助
可 根 据 困 难 家 庭 大 学 生 的 实 际 情 况 , 对 其 给 予 求 职 补 贴 , 并 在 其 考 录 公 务 员 和 事 业 单 位 时 , 免 收 报 名 费 、 体 检 费 。 并 免 费 为 回 到 原 籍 的 未 就 业 大 学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 职 业 介 绍 、 人 事 档 案 托 管 等 服 务 , 并 组 织 其 参 加 促 进 就 业 的 活 动 , 如 : 就 业 见 习 、 技 能 培 训 等 活 动 。 对 进 行 了 失 业 登 记 的 大 学 生 , 纳 入 当 地 失 业 人 员 扶 持 体 系 。 对 就 业 困 难 和 零 就 业 家 庭 的 大 学 生 , 实 施 岗 位 安 置 、 职 业 指 导 等 帮 扶 措 施 , 落 实 好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等 就 业 援 助 政 策 。
3. 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
政府为鼓励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要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这些吸纳大学生就业的主渠道吸纳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并给予这些吸纳大学生就业的企业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国发〔2011〕16号文 件 中 规 定 : 地方政府应优先扶持中小企业,并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服务、对本年度招收登记失业的大学生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对于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学生,可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在职称评定、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的相同待遇[10]。
4. 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改变大学生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我国自2003年起实施就业激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鼓励应征入伍,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在之后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完善。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可 以 有 效 分 流 一 部 分 的 大 学 生。对 到 城 乡 基 层 就 业 的 大 学 生 给 予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薪 酬 补 贴、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以 及 生 活 补 贴;对 在 中 西 部 地 区、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农 村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并 履 行 了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大 学 生,以 及 应 征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大 学 生,其 在 校 期 间 的 相 应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可 以 由 政 府 代 为 偿 还。同时,在招录研究生招录、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选聘时,对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都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
5. 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的措施
为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鼓励大学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就业。国发〔2011〕16号文件 规 定 , 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就业的专科以上毕业生 , 取 消 落 户 限 制 , 并 提 供 人 事 代 理、社 会 保 障 等 服 务[10]。(2)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和稳定大学生就业。一方面鼓励该类企业吸纳更多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另一方面单位在研究中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其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并落实其户口、给予档案存放等服务。大学生聘用期满后就业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3)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针 对 离 校 未 就 业 大 学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见 习 制 度 , 鼓 励 单 位 优 先 录 用 见 习 大 学 生 。 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为大学生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对接纳大学生见习的单位给予各方面支持。对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政府按照一定标准为其发放培训补贴。
2 0 1 1 年 , 为 进 一 步 保 障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 财 政 部 又 制 定 了一 些 新 的 财 税 政 策 , 主 要 包 括 : ( 1 )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 将 享 受 各 种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对 象 范 围 扩 大 到 整 个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 对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的 学 生 给 予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 对 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证 书 的 , 给 予 一 次 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 ( 2 )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得 到 了 调 整 。 对 符 合 自 主 创 业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创 业 地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另 外 , 创 业 者 享 受 贴 息 的 贷 款 额 度 也 有 了 提 高 , 从 原 来 的 5 万 元 提 高 到 了 1 0 万 元 。 ( 3 ) 明 确 了 大 学 生 就 业 见 习 政 策。见 习 单 位 负 责 为 参 加 见 习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且 支 出 的见 习 补 贴 等 费 用,不 计 入 社 会 保 险 缴 费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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