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之后,要认定学校和致人损害学生一方的责任,需要先认定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确定学校及致人损害的学生一方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对于未成年学生,迄今湖人富有监护职责的同时,在其在校期间学校亦负有相对成年学生较高的管理、保护义务。监护人对学生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为了此类事故的顺利解决,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校方责任险制度。同时为了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应该健全学校安全方的法律和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确立对违纪学生相应的教育惩戒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 校园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10470
一、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1.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
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是研究和探讨“学生伤害事故”这一问题的前提。然而,学术理论界对已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存在认识上的粗偶和混乱,使得对于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样倒是现实生活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因不能正确认定事故的属性是否属于学生伤害事故,造成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都难以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合理解决,首先依赖于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正确界定,这对于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与赔偿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有些学者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①此种界定在事故主观方面过于狭窄,在受伤害主体方面过于宽泛,缺乏对于学校伤害事故外延和内涵的准确把握。有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发生在青少年日常性团体活动中的一种在成长阶段中所必然或者或然发生的事故;还有学者持一种简单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即为学生伤害事故。而有的日本学者持这样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包括狭义的学生伤害事故与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在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生活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学生疾病、受伤以及死亡等事故即为狭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有关学生的设备、设施以及火灾、盗窃等的事故即为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论发展颇具成熟,他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应该存在有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学生的成长阶段的集体生活以及学校无法避的情况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因教员的专业性教育教学活动;关键是对事故的发生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等。台湾学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这种研究,目的是要求强化学校的安全措施,以减少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再次发生。目前,台湾学者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学术界大部分学者都比较赞同此种认识。
固通过以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分析③,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内涵是:受害人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这是对它对象的要求;事故是在学生接受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中所发生的,这是对它范围的要求;事故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的后果;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期间,这是对它时间的要求;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有密切的关系,这是对它因果关系的要求;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以上即是对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内涵的界定,他们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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