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处罚证据概述
2.1 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行政处罚证据是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例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
2.2 行政处罚证据的特征
2.2.1客观性
行政处罚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不得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推测、假设、想象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证据总是一定案件事实的记载,或者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并引起外界的一定变化,如为某些人所感知或者在活动场所留下一定的痕迹和物品,这些事实都客观存在着。行政执法人员只能收集、利用这些事实材料,而不能改变和歪曲这些事实。
2.2.2相关性
行政处罚证据仅具有客观性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违法的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只有与违法案件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能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证据的相关性,并不排斥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之前收集任何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应收集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任何证据,即使获取的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也是允许的,行政处罚程序并不归于无效。这样可以避免证据的遗漏。
2.2.3合法性
行政处罚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其证据的效力就值得怀疑,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谓行政处罚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人员经过法定的程序取得,才能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其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证据的种类法定。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哪些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哪些不能作为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其中包括程序法定:证据的调查、收集、运用和证明等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主体法定:证据只有经过法定的人员即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才具有证据效力,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即使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但未合法地提供、调查、收集和认定,也不可能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予以使用。文献综述
2.2.4程序性
行政处罚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阶段、方式、时限等进行收集、调查、证明、审查和运用,逾越法定程序使用证据是不合法的。证据的获取在程序方面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必须“先取证,后裁决”,没有确凿的证据则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具有明显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必须快速、及时地取得或保存证据。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多变性,违法案件的经常性、随机性,决定行政处罚证据的及时性,如不及时取证,很多证据就可能稍纵即逝,错过时机则以后难以获得,而且法律也要求行政处罚决定及时,以便迅速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3 行政处罚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比较
相比于行政诉讼证据,行政处罚证据是一类在实务中应用更为广泛的证据。行政处罚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具有证据的一般属性,即上文提到的三性,也有各自的区分,不能将两者等同。 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