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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的法律关系

    车辆挂靠经营中的主体是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他们之间是挂靠合同的关系,因为车辆挂靠协议是来约定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者二者间权利与义务的。 被挂靠单位对于车辆的运营是不参与的,挂靠者也不是被挂靠者的职员,被挂靠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薪酬。同样地挂靠者不受被挂靠单位规章制度的限制,挂靠者自己联系业务,自主营运,自己承担盈利与亏损,其工作成果和被挂靠单位也是没有一点关联的,仅在安全方面被挂靠单位需对挂靠车辆进行监督,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二者间不是从属的关系。一般情形下挂靠协议会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对于因经营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挂靠者自行承担,并且需自己出资购买符合约定的车辆。要按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并且按合同约定来承担车辆在运营时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二是挂靠者作为车辆的实际持有者,对该车辆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自主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同时不受被挂靠单位所约束。从中取得收益,自主经营,自己承担盈利和亏损。三是被挂靠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车辆经营权的所有证件与手续。

    3 车辆挂靠协议的法律效力

    车辆挂靠协议是来约定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者二者间权利与义务的。到现在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车辆挂靠协议的效力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学术界各个学者对于车辆挂靠协议的效力也有着自己的不同观点。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3.1否定说

    在运输领域中,交通部2005年10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的禁止挂靠经营是目前法律对挂靠协议的效力持否定评价的主要依据。所以,有些人对于挂靠协议效力是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挂靠协议应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并且他们还认为,挂靠者在车辆挂靠经营中不仅是逃避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输资格,然后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行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出挂靠协议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就民法来看,挂靠协议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就行政法中可以看出,从事运输行业必须取得相关的营业资格,然而这种行为是没有运输资格的主体从事运输经营,很明显的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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