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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通过审理此案做出了判决,要求三方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本案三名被告对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于挂靠形式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时而产生的事故损害赔偿,又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应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车辆挂靠协议,被告周某和宣伟公司是车辆挂靠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周某与宣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就是由于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而发生的侵权案件。本案是挂靠关系,此种关系仅是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分离时的其中一种情况。从审判案件的结果中可得出,关于车辆挂靠经营的民事纠纷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纠纷,另外一种是外部纠纷。本文所述案件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外部纠纷,即挂靠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从本案中可以知道被告周某和宣伟公司是挂靠的关系,这就引出了本案的问题。第一,被挂靠单位承不承担责任。第二,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方式。第三,就签订的挂靠协议而言,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2 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定位

    2.1挂靠经营的内涵

    挂靠经营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挂靠”,挂靠又被叫做“挂户”,它是我国一种特有的现象。 它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是当时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第一次也是仅有一次以规范文件的形式出现在1992年法释为〔1992〕22号的文件中,到目前为止法律上也没有对它的定义做出明确的统一。在理论界各学者对它有不一样的看法,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为了逃避责任和获取优惠政策,并向挂靠者交纳少许管理费用的一种经营方法;还有的学者认为,挂靠经营是指被挂靠者向挂靠者提供经营资格及凭证,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向被挂靠者交纳一定费用的经营形式。在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者利用被挂靠者的经营资格可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从而取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从学者对挂靠经营的不同定义中可以得出,现如今对于挂靠者定义的范围已经越来越广。所以,在经营中人们会对这些不同行业中存在的现象加以概括总结后从而形成的一种形象称呼。因此,挂靠经营一般是指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通过和其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2车辆挂靠经营的涵义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车辆挂靠是指将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其他有运输经营资格的公司里(也就是被挂靠者),并且以其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然后挂靠者交纳管理费用,自己联系业务与自主运营,自己承担盈利和亏损的一种经营方式。该条法律规定中准确具体的概括出了车辆挂靠的特点。挂靠车辆是指该车辆的法定所有权和实际所有权及经营权在运输企业中相互分离的车辆。 文献综述

    2.3车辆挂靠经营的特征

    依据上文其特征如下:第一,分为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名义车主是指相关车辆证件上所登记的人;实际车主是指出钱购买车辆的人。 第二,对于车辆经营被挂靠单位是不参与的,挂靠者是自己联系业务,自主运营,自己承担盈利和亏损。第三,被挂靠单位是不享有车辆的直接支配权,而挂靠者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就是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该车辆的权利。第四,车辆挂靠协议是来约定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者二者间权利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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