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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这是首要前提,参加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诉讼都不可以。在庭审阶段,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被辅助一方具有共同的诉讼期望,其所做出的努力都是为了使被辅助一方胜诉,这样可以获得双赢的局面,在维护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献综述

    3.1.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1) 立法上的规定始终过于简单,而且存在漏洞,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把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地位直接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挂钩,这样使法律上的周密性遭到破坏。[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权利与义务等规定不明,所以在具体的适用上会错误的追加与本案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且这种利害关系也没有进一步阐释清楚,在具体的实践中,法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公正。

    (2)立法和司法解释彼此存在抵触的地方。[ ]其中,民讼法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定位在辅助参加人的位置,没有独立的地位,若是想行使权力,需要依附于本诉一方,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为被辅助一方获得诉讼胜利来防止自己权益遭受损害。但司法解释的规定却与其不同,当第三人负担相关民事责任时,才与本诉当事人处于相同地位,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从这点看,民诉法和解释之间是相互抵触的。

    (3)立法上要是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居于辅助地位时,那么第三人参诉就要受限于被辅助方,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与被辅助方一致,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要考虑很多方面,这时,法律再规定让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使其承担的责任与诉讼地位就不对等,有违法理。

    3.2 实践中对第三人权益的损害

    由于立法上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具体的实践中,法院在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定义的辨析和第三人的范围上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同时在具体的审判中为使原告的权利得到实现,追求诉讼经济,采取地方保护,往往会扩大可能承担责任主体的范围,错误的追加第三人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把一些和案件关联性不大的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到庭参诉,以此来确定责任人,这样做就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变大,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法律不赐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独立地位,让其帮助被辅助一方赢得诉讼,第三人不能违背被辅助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谅解都需要经过被辅助一方同意才能进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尽管参到庭参加了诉讼,但因为没有自由行使权力的机会,所以不能做出影响最终结果的参诉行为,如果在审判中,法院做出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判决,就有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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