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240 条第 1 款对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都进行了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平台,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具体细节性规定的缺失却无法保证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有效性。

        三、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面临的困境

    在笔者看来,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现有规定依然存在以下不足,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律师进入死刑复核渠道受阻

    因为缺乏详细操作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不但难以获知案件进展情况、也难以知晓承办法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也没有能够向法庭当面反映辩护意见的机会。继而,为了能真正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律师不得不动采取其他手段,想尽办法去打听死刑复核案件的进程、法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许还会通过各种不正规的渠道,争取与法官见面,当面反映意见。如果过多涉及人脉关系,首先对被告人不公平,其次此种私下沟通的方式也极容易滋生腐败。虽然这种方式危害多,但又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办法解决。所以应该拓宽合法介入渠道,别让“律师介入权”成为一纸空文。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二)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规定不明,严重影响辩护效果

    律师发挥辩护作用建立在律师权利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死刑复核阶段,体现出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重要性。在2007年《律师法》和2012 年《刑事诉讼法》中都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权利。但是法律自身的滞后性,致使律师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1.会见权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由于并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允许律师与被告人;况且各地看守所、监狱的政策不尽相同,实践中,律师是否可以成功会见被告人,被告人嫌疑人所关押的看守所起到很大影响。规范的不统一,会使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2.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然而最高院不承认上述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适用性,因为或多或少涉及到下级合议庭评议笔录等信息,律师的案卷查阅申请也总是遭到最高院的拒绝。所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就成了一大难题。  有着“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称号的孙中伟律师表示,“目前,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允许死刑复核律师阅卷的先例”[ ]。

  1. 上一篇: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非法证据的排除
  2. 下一篇: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 民国时期(1912—1937年)上...

  2.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分析

  3. 死刑威慑效果的辩证研究

  4.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

  5. 有效辩护律师的“原罪” 与救赎

  6. 腐败犯罪贪污罪中死刑废除问题研究

  7. 国际视野下的死刑废除探析

  8. 当代大学生慈善意识研究+文献综述

  9. 十二层带中心支撑钢结构...

  10. 酸性水汽提装置总汽提塔设计+CAD图纸

  11. 电站锅炉暖风器设计任务书

  12. 河岸冲刷和泥沙淤积的监测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乳业同业并购式全产业链...

  14. 杂拟谷盗体内共生菌沃尔...

  15. java+mysql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源代码

  16. 中考体育项目与体育教学合理结合的研究

  17. 大众媒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

  

About

751论文网手机版...

主页:http://www.751com.cn

关闭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