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中额滥用职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一)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
外国的专家学者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理念百花齐放,然而,无论是德国还是英国还是美国,在他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中我们都可以看出来,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这个范围没有一个统一的限制,这个限制可以是行政主体内的关于裁量权的权限上的限制,也可以是法律法规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不是漫无边际,无所顾忌的一种自由裁量。
上述例举的几个著名的学者的观点,不仅大大丰富了人们的认知,而且为行政法中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提供了进一步认识的可能性和基础。论文网
很难说上述的几个学者哪个的观点更为妥当,更为完善,更为科学。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个抽象的含义是多维化的,就我个人而言,我更为倾向于姜明安先生的观点,我觉得如果想要科学的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既要明确一个合法性的原则,但同时因为是自由裁量权,也不能忽略合理性原则,姜明安先生的观点总体上来更为科学。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客观原因
在早期的法治国家中,为了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政府往往会否认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样一个理念,但是从现代社会的角度出发,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与科技飞速的发展,政府部门面对的行政事务也日益繁杂,政府的转型也要求政府现在不仅仅要变现为对于社会秩序的有效管理,更表现为社会主动谋取大量的利益,因而,行政权力就不可避免的要扩张,行政权力的扩张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并非偶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决定性的因素:
第一,法律制度不足、缺憾。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概括的,宽泛的,是对于某一类事项的总结和禁止,他无法面面俱到,但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就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就不能做到事事都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完全合乎相应的法条的要求。基于这样的法律事实,也就只能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依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以此来弥补法律制度上的缺憾。
第二,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行政机关是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在组织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的效率,最大程度上为人民谋取利益,是任何行政机关最大的价值追求。在当今繁杂的社会实践中,为了使行政主体能够最大程度上的审时度势,及时处理各种各样的行政事务,以达到一个高效便民的行政需求,这也要求行政主体要具备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增加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办事的效率。
第三,纷繁的社会关系的需要。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行政不仅仅像过去那样只要求行政的公平公正,更随着时代的进步要求行政办事的专业化和技术化,行政的管理趋势大致上以及更趋于复杂化。立法的宗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要求是在人们遵守法律方面平等,没有特殊性,没有特别的个例,更有重要的是在指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立法方面所提供的是一套统一的规则,但是在当今的社会大环境下已经不可以面面适用了。因此,更需要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使得他可以针对个例进行个别的考虑和对待,以保障法律上根本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