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前我国在问责文化方面存在很大的缺失。一方面是“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这是不仅是中华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遗存,也是部分行政官员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膨胀的产物。这种思想促使部分公职人员丧失了正确的自我价值判断的能力,背弃了身为“人民公仆”的责任,从个人心底就已经排斥问责,更谈何自律与他律?另一方面是社会问责氛围的缺失。公民问责意识的淡薄,自主参政的意识与民主意识更是薄弱,自己面对强权与暴力压迫,往往选择服从与依附,看到他人遭遇这种状况时则是“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心理状态,缺乏参与问责的意识与能力。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致使问责文化从里子到表面都脆弱不堪,一击即溃。文献综述
(三)问责机制的异态发展
所谓问责机制,主要是指参与行政问责整个过程的问责主体、问责客体,以及问责的范围及标准等。就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发展状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问责制度自身的刚性不足。行政问责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致使自身刚性不足,缺乏能够达到理想约束力的条件。其次,问责范围与内容不完善,怎样的行为需要问责,怎样问责,问责过后如何复出等等问题都未能作出齐全的规定,更何况也很难作出理想的规定。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大都为首长负责制,自由裁量权的赋予与实施具体很大弹性,这是为何这几年官员非正常复出事件频频被曝光以及“临时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然后是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尚不完备。没有客观有效的“后勤”保障,如何确保问责真正取得长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