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的概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因国家政治制度的不同而形成各种类型,也会因为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因而,依据我国国情与社情,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3]
二、行政问责制发展之现状
2003年至今,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成长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发展之路,从初步探索到全面推进,期间表现出了多重的特征。下面我将就其特征以及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城市,按照年份逐一向大家说明。
年 份 特 征 代表性事件 代表城市
2003 第一轮“问责风暴”爆发、各种制度如雨后春笋般密集性出台、行政问责的社会认知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一批正部级官员及近千名公职人员因“非典事件”被问责成为行政问责发端的标志。[4]5月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颁布;8月通过《行政许可法》; 长沙、成都、天津、湖北等
2004-2005 地方政府行政问责的各种制度规定明细细化;各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得到强化 首个针对公职人员不作为的问责办法出台;“引咎辞职”被纳入到地方行政问责法制制度中等。 昆明、重庆、深圳等
2006-2007 责任追究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行政问责制正式成为国家治理与政府管理的核心手段,走向了规范化与法制化的理性之途[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政府公职人员的管理迈入新纪年。
2008 新一轮“问责风暴”爆发 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事故、贵州瓮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 云南、广东、河北等
2009-2012 问责体系渐趋成熟 第一部在中央层面对官员问责的专门法规出台、南京天价烟事件、甘肃庆阳幼儿园校车事故、“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广州、南京、云南、甘肃、温州等
2013年
以来 新媒体行政问责机制逐渐规范;问责制度化日趋全面、成熟,同时,许多制度层面的缺陷也在不断暴露。 江苏溧阳卫生局局长“微博”约见情人事件;四川什邡事件等。 江苏、四川等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推行正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一步步迈进,并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极大进展,为行政问责制度的开展实施提供了“刚性”保障。但我们也应看到,高速发展的背后是配套“软件”的脱节,各地出台多样制度规范,问责官员的数量却有增无减,而且每隔一个周期总会有一大批官员“井喷式”被问责,酿成一场场的“问责风暴”。这不禁让民众怀疑行政问责制究竟意义何在?再加上官员的非正常复出等不正常现象一次次被曝光,更是给政府形象蒙上了一层阴霾。在感慨发展迅速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制度背后的漏洞,并想方设法解决这些漏洞,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统统都要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