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历史背景及国情不同,对它们制度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有利于我国借鉴其中的先进经验,吸收并融入我国特殊的制度体系。同时结合我国已有的一些实践经验为构建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比如我国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石家庄某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以及2009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等具体实践,为我国此制度的确立起着试点示范作用。
第一,我们针对各国关于前科消灭制度中犯罪记录消灭的启动方式进行分析,经过研究可以将其启动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自动启动前科消灭程序。如日本《少年法》中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又如澳大利亚的《青少年起诉法》中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十八岁后必须销毁 。”文献综述
(2)依职权决定启动消灭程序。如法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做出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消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 。”
(3)依申请决定启动消灭程序。如韩国的刑法中规定:“在刑罚被执行完毕或者免除的罪犯,如果在依法把受害者的损失补偿好以后,法院再对其判决、判处的刑罚是停止资格以上的,那么经过七年的考验期限以后,本人或者是检察官都可以申请法院依法宣告之前的判决失效 。”
(4)依申请与依职权并行启动消灭程序。如德国有相关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灭前科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