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虽然有观点认为对于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现象,可以由司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进行监督、告诫,告诫其通过普通程序可能得到的经济赔偿要比刑事和解程序中得到的更少,以此来说服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但是这种告诫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目前的立法方面没有一个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供司法实践部门参考,仅有部分检察院在本院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参考标准,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该院《刑事案件和解处理程序暂行规则》中规定:和解的赔偿数额应当合理,一般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3-5倍。 

    缺少一个确定的经济赔偿标准最大的弊病就是会导致司法不公正,导致在和解过程中容易被被害人的意志左右和解的进程,所以说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滥用权利的行为,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上一篇:构建和完善行政告知制度探讨
  2. 下一篇:论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 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2. 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3. 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之婚后收益的归属认定

  4. 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5.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6.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7.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8. 酸性水汽提装置总汽提塔设计+CAD图纸

  9. 当代大学生慈善意识研究+文献综述

  10. 中考体育项目与体育教学合理结合的研究

  11. 电站锅炉暖风器设计任务书

  12. java+mysql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源代码

  13. 河岸冲刷和泥沙淤积的监测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十二层带中心支撑钢结构...

  15. 大众媒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

  16. 乳业同业并购式全产业链...

  17. 杂拟谷盗体内共生菌沃尔...

  

About

751论文网手机版...

主页:http://www.751com.cn

关闭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