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王某的主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矛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述案例中在校大学生王某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关键,同时也只有确定了实习生王某的身份是否属于劳动者,才能进一步确定应该依据劳动关系还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对王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由此可见,探讨实习大学生的身份定位对于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现有法律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 实习大学生身份的争议及产生原因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2.1 关于实习大学生身份的争议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实习大学生的身份界定,即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存在很大的争议,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在关于实习大学生身份的类似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认定结果。这些争议导致不同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判决结果的不一致,致使很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或者财产侵害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身份仍然是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认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这两者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大学生的实习是为了为自己将来的职业生涯积攒社会经验,提高自己应对职场的能力,而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能够得到报酬为目的的,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这部分学者通常会援引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 第12条来支持其主张,该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觉得实习大学生与其实习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实习过程中的大学生也应该被视为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条依据:首先,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且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虽然大学生的专业技能通常情况下可能会不太成熟,但仍然具有一般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其次,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的身份与其是否服从实习企业的相应管理并没有关系。此外,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