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释制度对我国社会的益处
假释,是我国刑罚制度中为缓和自由刑中存在的一些不利之处而设置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设立假释制度对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至少有以下四方面好处:1、可以避免出现单一呆板的使用关押这种实行刑罚制度所带来的弊处。在那些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可能会出现其在所判的刑期执行届满之前就已经出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具有悔过表现的人,既已经出现明显有效的因惩戒而悔改的罪犯,没有必要再将原判刑期执行完毕就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将他们在原判刑期届满前释放将会出现更好的教育效果,更好地达到刑罚目的。2、在设立了假释制度后,可以更好的鼓励那些正在被执行长期刑罚的犯罪分子,使他们积极悔改,改过自新,努力向善,促使他们更愿意以通过积极接受刑法处罚,认真接受教育,努力进行劳动改造的方式来获得提前释放。3、在设立了假释制度后可以使犯罪分子在监狱外面继续接受教育矫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次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机会,能够帮助他们在释放后快速的再次融入社会。4、设置假释制度更加符合行刑经济性原则,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我国每年在监禁机构上的花销,并且可以适当的解决一些犯罪分子的一些家庭上的困难,这样更有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国家的负担,更有利于社会的建设以及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