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党、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2007年10月15日,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8]2007年,3 月10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布一个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我国改革和发展,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9]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蕴含着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一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建设发展中有关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重要基础,带来了无穷的动力了。自此,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法律体系建设过程终于有了里程碑式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