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得到中央的重视,法治国家建设逐渐被提上日程。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且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3]据此,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使我国尽快走上正确道路,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从此,法制再次得到党的重视,法制理念开始逐渐传播开来,并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事业重新开始。
1979年和1980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对1978年宪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将严重脱离现实的“四大自由”从宪法中删去,[5]另外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的人大组织法。
1982年,新中国通过了建国以来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本宪法不但充分采用了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国外优秀宪法的相关经验,是一部既有中国特色又能适应我国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宪法。源'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1982年宪法还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立法,对后来国家制度和结构影响很大。其一,全国人大和全人常为国家立法机构,另外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都有不同层次的立法权。[6]其二,第31条明确规定即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为以后的“一国两制”制度设计与构想的实现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前后的快速发展期
自从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迎来了繁荣发展时期。
首先,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6年、2004年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通过这四次修改,使现行宪法明确了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明确了我国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的努力方向,明确了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口号以及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向。另外,还增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使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得到法律支持和保障。
其次,具体相关立法快速发展。
涉及国家组织机构的立法: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1982年,修改《国务院组织法;2005年,制定《公务员法》等。涉及民族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方面的立法: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6年,《律师法》;2007年,《中华人名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民商方面的立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7年,《合伙企业法》;1999年,《合同法》;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2005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物权法》等。刑事和刑诉方面的立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1997年,制定《刑法》;另外1999年至2001年至2006年间几次分别修改过《刑法》。
另外,为了适应WTO而做的立法:在2001、2002年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WTO相关法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修改,使之与WTO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相一致。其次,为配合开展相关涉及WTO方面的事务,我国对政府规章和行政法规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和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得到得到修改,还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行政法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对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重新制定。[7]从而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规则充分而准确地对接,以便更好地拉动我国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