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911年,经清廷的批准后将《大清报律》改称为《钦定报律》。经过修订后《报律》一共38条,这也代表着我国近代新闻法的初步建立。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颁布了《鄂州约法》,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人们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工艺,维护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到了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根本原则的新闻制度,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得以体现。在临时约法的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人们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又在第十五条规定人们享有的自由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制之。”[ ]几个月之后,袁世凯窃取胜利果实,上台之后,破坏新闻制度大行专制,屡屡以政府名义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破坏新闻事业的发展。1914年后,袁世凯开始对新闻界实施全面管制并出台法律(包括《报纸条例》、《出版法》),使之对自由新闻体制的扭曲活动合法化。袁世凯之后的北洋军阀继任者,继续以种种法律手段,遏制和迫害新闻事业的健康自由发展,制造了大量新闻界惨案。到了1928年,国民党提出了“以党治报”,制定并颁布一大批新闻统治的法律和法令。但实质其实就是用专制将自由挤到一边,党国的利益高于一切。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出版法》并在1931年公布的《出版法实施细则》将《出版法》进一步细化。后来,随着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名正言顺”地颁布了一系列的战时新闻检查法令,建立健全新闻检查制度。到了1947年前后,国民政府宣布实施宪政,并根据宪政修改《出版法》。但在当时就有不少报界人士公开提出,要求废除限制人们言论和发表自由的《出版法》。
改革开放以后,鉴于对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了制度新闻法的工作。1984年新闻法被正式列上议事日程。起初是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织的“新闻法研究室”经过两次的修改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1987年初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并负责起草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在198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拿出了《新闻法》和《出版法》两个新草案。新闻署署长对外表示,在新闻法草案中明确写出了国家保障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新闻自由权利不受侵害还依法禁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并且规定了新闻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但可惜的是,该草案还是没有能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没有出台。说到底新闻法是设定政府规制新闻自由权限的重要法律,也是保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新闻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
2.1.2国外方面
制定新闻法来规范新闻活动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采取的新闻立法形式。在瑞士,早在1766年,瑞士议会便通过了《报刊自由法案》,并成为了该国宪法中的重要内容,在这后来又制定了《新闻自由法》。到了1992年,议会又对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新闻法规一方面保障了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言论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新闻机构的责任承担,各个新闻媒体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本机构报道业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国,早在1878年,法国的法律委员会就开始制订《新闻自由法》的法律草案,经过三年的时间,最终在1881年7月通过。而在该法典的第一条就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该法还规定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在履行简单的申报之后便可出版。同时该法典还对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处罚制度,并建立了经理和出版人责任承担制度。在德国,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宪法的明文保护。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每一个人都有权以语言、文字和图片发表和传播自由的意见,并有权自由采访一般可允许报道的消息。对新闻、出版、广播、与电影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出。”[ ]与此同时宪法还允许各州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联邦法院还规定,不仅要保障新闻界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还要保障它的机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