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口供制度的历史变迁阶段
2.1口供制度产生阶段
无论是我国的还是西方的诉讼史都表明人类在进入以证据判案的时候,口供便产生了。我国“夏商两代是典型的神权法时代,其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罚神判的特点。” 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都是西周之前神判的体现。而我国周朝就有以口供来判案的文字记载,像《礼记· 月令》载的“肆掠”即指刑讯拷打,而目的就在于取得口供。《尚书正义·吕刑》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各得其辞,乃据辞定罪。” 不难理解,意思是法官要先听取双方各自陈述,根据双方陈述再予以判决。《周礼·秋官·小司寇》规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这就是我国古代著名的“五听断案”要求法官从言、情、听、呼吸、目光五个方面去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笔者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天下纷争,从无序到有序,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崛起,经济的繁荣,相应的在司法制度方面也趋于详细化、制度化。
2.2口供制度发展阶段
根据云梦秦简,《睡虚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讯狱》“凡讯狱,必无尽听其,言而书之”这也就表明自秦朝开始口供制度开始制度化、合法化,口供在案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据“治狱”里的记载“治狱,能用书从迹其言,毋笞掠以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并开始以被告供词为中心有条件的实行“三步审”的具体方式。“三步审讯”主要指:1.“反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2.“其辞已尽书而毋解,乃以诘者诘之,诘者有尽听书其解辞,有视其他毋解者以复诘之。”3.“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 但其所获取的供词并不作为结案的主要依据。而汉代这种方式又得到了更深的发展。在两汉时期,口供又被称为“辞服”,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也还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词进行判决,而为获得口供往往要进行一系列的“合法”程序,即鞫狱和断狱,《尚书·吕刑》孔疏引《正义》载,“汉世问罪谓之‘鞫’,断狱谓之‘劾’。” 《汉书·杜周传》“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汉代的官吏们为了达到破案结案,可谓无供不定案的制度化,酷刑拷问也就堂而皇之,“棰楚之下,何求不得”。笔者则认为秦朝是继承了秦国的法家思想,在口供上就体现为严刑峻法;而到了两汉则注重儒家的政治思想,在口供上体现为等级差别对待注重民本。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口供更是甚嚣尘上,野蛮残酷的刑讯逼供手段随处可见像重枷、测罚、测立等,法律条文也更为详细周密,获取口供的手段规则渐趋完备。不仅“五听”入法,刑讯逼供方法花样百出,且限制性措施也日趋完善。当然也有顺序形式上体现明德慎罚色彩的《魏书·刑法志》记载,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然后再验诸证信,要是事多疑似,且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笔者认为这一历史时期各国大体趋于司法者的主观臆断,口供的证明力取决于法官的个人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