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劳动者休息权被侵害的原因
3.1 劳动者休息权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法律虽然对劳动者休息权做了许多细致规定,但依然存在不少缺陷。有些内容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过劳死”方面;有些内容法律法法规缺少明确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如《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虽然法律有劳动定额这一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明确,劳动定额的管理杂乱且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一直以来劳动定额都处于过高的状态,使得劳动者休息权不断遭到侵害;有些内容法律的规定执行较为困难,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第6条都规定了工会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使工会发挥其在保护休息权方面应当发挥的保护作用。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工会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但规定较为模糊,没有明确具体的维护方式、手段,集约协商机制没有取得应有效果。
同时,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廉也使用人单位选择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原因之一。我国《劳动法》第90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惩罚太轻,对企业按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显然严重低于劳动者加班所创造的的经济价值,这样的惩罚力度无法达到惩罚用人单位的目的,对用人单位而言违法成本低廉,用人单位因而会继续选择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